增城周某杰复制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判缓刑
来源: 发布日期:2014-03-02 21:39:44 阅读次数:3322
被告人周某杰,男,1987年11月20日出生,汉族,农民,文化程度初中,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老新镇。因本案于2013年7月7题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5日被逮捕。
辩护人彭松明、卿爱国,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情简介:2013年7月期间,在增城市石滩镇xx村富盈厂对面公路边,被告人周某杰以摆地摊式使用电脑复制、贩卖淫秽物品进行牟利。2013年7月6日 22时许,被告人周某杰在复制、贩卖淫秽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,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电脑和淫秽视频清单二本(经鉴定,电脑硬盘内存放的2638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)。
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量刑三年到四年
以下附本案的辩护词:
辩 护 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:
依法接受涉嫌复制、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被告人周某杰的委托,特指派彭松明、卿爱国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周某杰,查阅案卷材料,参与本案庭审,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:
一、被告人周某杰系初犯,没有犯罪前科,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二、被告人周某杰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,当庭自愿认罪,具有悔罪表现,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。
三、被告人周某杰犯罪情节较轻。
1、被告人周某杰是因为暂时失业后,在没有找到新工作之前,为了挣点生活费而贩卖淫秽物品,在其被抓获前只卖了几天。
2、被告人周某杰贩卖的时间短,集数少。根据被告人周某杰的供述,其是从2013年7月1日开始贩卖的,2013年7月6日即被抓获,仅贩卖了六天,每天平均有两个人来向其购买,共贩卖了十部左右。
3、被告人周某杰获利非常少,其平均每天有30元到60元不等的收入,绝大部分是帮别人下载歌曲的正当获利,实际上因贩卖淫秽物品获利总共仅为几十元。
4、被告人周某杰贩卖的地点较为偏僻,人流量不大,且以摆地摊用电脑复制的形式来贩卖,从被告人周某杰所卖的方式和地点来看,其能大量销售的可能性非常小。
5、被告人周某杰买回硬盘时也不知道硬盘里面有如此多的淫秽物品。
四、被告人周某杰未将全部淫秽物品贩卖,是犯罪未遂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五、相对于抢劫等暴力性犯罪及盗窃等侵犯财产罪,被告人周某杰社会危害性不大。
综上,被告人周某杰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农民工,家里有三个小孩要抚养,家庭经济较为困难,其在工厂失业后没有找到新工作之前,摆地摊想办法弄点生活费很正常,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触犯了法律。被告人周某杰系初犯,且当庭自愿认罪,具有悔罪表现,其犯罪情节较轻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因此,恳请法院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,对被告人周某杰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