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和稀泥”的裁判在某些个案中能暂时取得平稳结案的效果,但长此以往,会鼓励“会闹的孩子有奶吃”的不良社会现象。
近日,一篇不“和稀泥”的裁判文书走红网络,引起广泛关注。这背后,固然有该案件涉及较为敏感的医患纠纷的原因,但更为主要的是判决书中所表明的“不能和稀泥以求平稳结案”的立场。
司法裁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不“和稀泥”,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。抛去该案本身不去讨论,该裁判文书的突然走红,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,特别是涉及民生等重大敏感案件时,仍存在一些为求平稳结案的“和稀泥”现象。
在民事领域内,一般实行的是过错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,只有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。如果没有过错,裁判者为了平稳结案,让本身没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,这就是“和稀泥”的裁判。这样的裁判在某些个案中能够取得平稳结案的效果,但长此以往,会鼓励“会闹的孩子有奶吃”的不良社会现象,最终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。
但是在对“和稀泥”现象诟病的同时,也应警惕矫枉过正、预设立场的行为。正如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,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找到两个完全一致的案件。裁判者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,独立作出裁判。如果因为其审理的案件与某些“和稀泥”的案件相似,便预设了立场,就容易未审先判,整个裁判过程也往往成为法官证明自己立场的形式。那些本身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当事人,将得不到应有的补偿。在司法实践中,应当准确认识不“和稀泥”的行为,警惕预设立场。
不“和稀泥”并不排斥正当的调解的行为。不论是否进入司法程序,调解都是解决矛盾纠纷一条很好的途径。我国目前有许多人民调解组织承担着矛盾化解的功能,进入诉讼程序后,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。法院在依法调解时,需要通过做双方工作,让矛盾双方自愿让步,最终达到和平解决矛盾的目的。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,是调解本身特性决定的,不能将其视为“和稀泥”的行为。
不预设立场最关键是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。如果矛盾纠纷需要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,则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立场,从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判断。例如在对待“会闹的孩子有奶吃”的纠纷时,既不能因某一方“会闹”,为平稳结案而作出“和稀泥”的裁判,也不能因为某一方“会闹”而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在案件裁判时,裁判者关注的核心应该是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矛盾纠纷,维护社会秩序。一个好的司法判决,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,又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,两者缺一不可。社会的发展,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,是包括经济、文化、科技等各方面共同合力所推动的,司法裁判只有融入这个合力之中,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作用。因此,司法裁判一定要符合当前社会现实,而不能过分标新立异,脱离实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