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认为,一名称职的法官,至少应当具备五种素养。
学识。法官适用法律的直接目的是定分止争,终极目的是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。法官的基本功是知晓现行法律的规定、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。在解决纷争时,能够熟练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。
经验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说,“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,而在于经验”。法官应当重视庭审过程的亲历性,通过察言观色,运用提问技巧,尽量透过表面现象探求案件真相。洞悉当事人心理活动,熟知法理人情,法官可以运用断案艺术把正义令人信服地展现在公众面前。
责任。法官要具有疾恶如仇的正义感、劝导人心向善的责任心、真理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执着精神。正因为理解司法审判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性,所以法官不敢因为案件繁杂而有丝毫懈怠。
良心。法官具有的司法良心源于个人良心,但升华为更高层次的道德自律和人文关怀。法官有道德自律,就会对法律和法官职责深存敬畏——所作出的判决在决定当事人命运的同时,也决定着自己是否称职的职业命运。
理性。法官的信仰是法律,法官的依据是证据。法官要严守职业规范,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,尽量不让个人情绪影响裁决结果。客观上承认法律规定的不周延和法官能力的有限性,主观上尽可能去发现和接近事实真相和绝对公平,这是法官应有的理性。
来源:人民法院报